2012年3月17日星期六

網絡言論

须为网络言论负责任 (2012-03-14) 社论 2012年3月14日   前工程师余文友,因为在两年前把含有煽动暴力内容的视频和留言上传到社交媒体网站上,前天被法官判处上传煽动性内容罪名成立,罚款8500元。   余文友总共面对两项罪名,一项是在2010年7月到8月间将面簿大头照更换成一张他动过手脚的普利策新闻奖照片,原图中被处决的越共游击队员的人头换成了前副总理兼内政部长黄根成的人头照,游击队员胸部也贴上人民行动党的标志;另一项是在2010年国庆日当天,把埃及前总统沙达遭暗杀的视频放上面簿,还附上评语:“我们应该在盛大的国庆典礼现场搬演这一幕!”   这个修改过的面簿大头照和沙达总统遭暗杀的视频与评语,所欲传达的信息无疑是极具煽动暴力性质的。姑且不论余文友本人是否有煽动暴力的意图,但是从受众的角度来看,不难解读出前者含有希望黄根成像越共游击队员一样被处决的信息,而后者则蕴含希望我国政治领袖也会像沙达总统一样遭人暗杀的意思。职是之故,法官认为被告所犯下的罪行属“直接罪责”(strict liability),控方无需证明被告有煽动暴力的动机,只需证明被告有意图在网上张贴煽动暴力内容。   虽然法官没有接受控方的诉求,判处被告坐牢以警惕其他潜在的罪犯,只是处以罚款,但鉴于被告相信是我国第一个因为在网上上载煽动暴力内容被治罪的人,法官做出的这项历史性裁决还是有标志性意义的。法官通过此案裁决向公众传递了一个十分明确的信息:互联网并不是网民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任何网民若在网上传递任何危及公众利益的信息且构成触法事实,就必须负起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也许有人会质疑这项裁决是否侵犯了被告的言论自由,这种想法显然是误解了言论自由的真谛。即使是在大力倡导言论自由的西方国家,言论自由从来也不是丝毫不受节制的无限自由,而是建立在不损害他人自由前提之上的有限自由。且以在网上发布煽动性言论为例,即使是在英国和美国这两个拥有深厚自由主义传统的国家,在对付滥用言论自由的网络言论方面也绝不手软。2010年1月,英国人保罗·钱伯斯在“推特”上恫言,如果罗宾汉机场受到大雪困扰不能及时开放而耽误了他与女友的见面,他就炸掉这个机场,结果被英国法庭罚款380英镑,还得支付2600英镑的相关费用。今年1月份,英国人布赖恩在和友人到美国旅游之前一周,在推特上开玩笑说“这周放假,聊聊天,做做准备,然后去美国把它摧毁了”,不料却被美国国土安全部盯上,把他们视为具有潜在威胁的危险分子。他们到了美国,一过海关就被持枪警卫拘捕,接着关押了12个小时,然后被驱逐出境。   网民在网上发表不慎言论而可能招致的罪责,除了上述煽动暴力性质的以外,还有一项更加常见的诽谤罪。今年2月份,外交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李显龙总理和星狮集团主席李显扬就分别通过代表律师,发出律师信给本地的论政博客作者和论政网站编辑,要求他们删除网上的具诽谤性言论,包括贴文、跟贴、留言等等,他们最终都选择妥协,不上庭抗辩。   诽谤性言论虽然不像煽动暴力言论那样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暴力行为,但因为涉及他人名誉,往往会杀人于无形。   本地虽然还没有出现过网上言论诽谤罪的案例,但在外国却是早已有之。2006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凯里·博克因为长期在网上指称佛罗里达州的休·舍夫是“骗子”、“行骗大师”等,结果被佛州的一个法庭判处诽谤罪名成立,须向原告支付高达1130万美元的赔偿金。   希望余文友一案的裁决,能对我国网民起着警惕作用,以后在网上发言或上载不当内容时要三思而后行。